(2016)冀0533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84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学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