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苏东歧与薛殿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东歧,薛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苏东歧,男,1982年7月7日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薛殿云,男,1982年2月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苏东歧与被执行人薛殿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正处(2014)黑哈国公内经证字第831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东歧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104583.00元、案件受理费48900元、公告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正处(2014)黑哈国公内经证字第831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晓江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