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韩亮、王兴军等与尹占利、李卫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亮,王兴军,王树声,陈浅,王化雨,付金龙,李文江,李全福,张文,贾向阳,赵振东,刘满英,李文先,刘德,何文成,宋连海,贾宝玉,尹占利,李卫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韩亮。原告王兴军。原告王树声。原告陈浅。原告王化雨。原告付金龙。原告李文江。原告李全福。原告张文。原告贾向阳。原告赵振东。原告刘满英。原告李文先。原告刘德。原告何文成。原告宋连海。原告贾宝玉。被告尹占利。被告李卫军。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诉讼代表人韩亮、王兴军及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我们在被告李卫军、尹占利承包的天宝中苑小区工地干活,李卫军负责日常组织工作,尹占利负责结算等事宜。工程结束后,二被告支付一部分款项后尚欠一些尾款,一直推脱未给。多次催促下,在2014年1月28日二被告给我们写了一张欠条,上面明确写明尚欠23165元,但至今未给,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告尹占利辩称,在工人干活中,我负责高层的楼,李卫军负责多层的楼,我对工人具体欠钱的数额以及是否在我负责的楼房干活不清楚。被告李卫军辩称,在施工过程中,我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人,原告陈述的事实我无异议。尹占利结算了工程款,但是拒不为工人结算工资,该工程款应由尹占利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在2013年为两被告在位于天宝中苑的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尚有尾款未结清。2014年1月28日二被告写有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工人王行军、韩亮等29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3153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叁拾元整。以上欠工人工资我认可,具体数额待定(没估算)。”本次提起诉讼的为其中17人,具体为李文先、贾向阳、王兴军、宋连海、张文、李全福、何文城、刘德、李文江、陈浅、韩亮、付金龙、王化雨、王树声、贾宝玉、赵振东、刘满英,共计23165元。韩亮、王兴军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二被告对拖欠原告方工资均无异议,但对由谁支付拖欠工资双方存有争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的欠条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方受雇于二被告从事劳务工作的事实清楚。庭审中,二被告对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由谁承担劳务费,双方有争议。该争议属于二被告内部管理问题,对外应当对原告方主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欠条中约定的数额为29名务工人员工资,因本次诉讼只是其中17人提起诉讼,故二被告对拖欠韩亮、王兴军等17人的工资按照双方当庭认可的即23165元应当给付,其余务工人员可另行主张。在本院分别对二被告所做笔录中,双方均愿意以同等责任承担原告方的劳务费,被告尹占利已经支付原告方11582.50元,但被告李卫军在约定日期到期后,未能自愿履行。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文先、贾向阳、王兴军、宋连海、张文、李全福、何文城、刘德、李文江、陈浅、韩亮、付金龙、王化雨、王树声、贾宝玉、赵振东、刘满英剩余劳务费11582.50元。二、被告尹占利对上述劳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之后可向李卫军行使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尹占利、李卫军各自负担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海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旭东附相关法律规定: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法律文书或复印件;(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