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楼民四初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桂雅明诉被告何慧扬、许丽平、陈韶华、何谓明、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雅明,何慧扬,许丽平,陈韶华,何谓明,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478-1号原告桂雅明,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委托代理人刘榆,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红,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慧扬,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被告许丽平,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被告陈韶华,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被告何谓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法定代表人何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雅明诉被告何慧扬、许丽平、陈韶华、何谓明、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雅明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慧扬、许丽平、陈韶华、何谓明、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2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桂雅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慧扬、许丽平、陈韶华、何谓明、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