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高景莲与张红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景莲,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高景莲,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张红梅,1972年1月30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玉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执行人高景莲与张红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玉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