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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固原市原州区瑞恒建筑材料制品厂与尹俊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市原州区恒瑞建筑材料制品厂,尹俊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恒瑞建筑材料制品厂负责人马瑞忠,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尹俊福,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5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原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尹俊福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政府路支行的存款3550.00元(账号:6229478******741085),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