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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田某良、王某犯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良,王某

案由

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良,农民。2010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伪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农民。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伪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良、王某犯伪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波、扈建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良、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展某勤伙同房某智(另案处理)以帮助涉嫌强奸罪的在逃人员施进起疏通处理关系、判处缓刑为由,骗取施进起人民币五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良、王某在展某勤的指使下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法医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某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良、王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做虚假证某,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田某良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某:2013年8月份,被告人展某勤伙同房某智(另案处理)以帮助涉嫌强奸罪的在逃人员施进起疏通处理关系、判处缓刑为由,骗取施进起人民币五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良、王某在展某勤的指使下,在没有看到展某勤付钱给房某智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称看到展某勤拿钱给房某智。另查某,经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王某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法医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某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良、王某在展某勤的指使下,故意做虚假证某,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本案中被告人展某勤被控犯诈骗罪及妨害作证罪部分将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良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被告人王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敬荣审 判 员  解英某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