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邵光亮与韩秉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光亮,韩秉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邵光亮,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邵珠国,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韩秉多,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邵光亮诉被告韩秉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光亮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秉多给付医药费等22万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合计22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韩秉多的住房公积金3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并提取其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邵光亮至额满191850元止,执行费3229元由被执行人韩秉多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