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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汤某甲、王某等与汤某乙、汤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王某,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汤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564号原告汤某甲,农民。原告王某,农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义龙,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汤某乙,自由职业。被告汤某丙,农民。被告汤某丁,农民。被告汤某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甲、王某诉被告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汤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甲、王某均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四被告各负担10元。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玉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