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9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津生与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津生,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04-3号申请执行人胡津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田凤霞。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田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津生与被执行人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该向申请执行人胡津生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98元,被执行人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津生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松 标审判员 陈 良 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O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庆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