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景光华与张连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光华,张连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37号申请人景光华,女,1964年4月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张连才,男,1975年5月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景光华与被申请人张连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景光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张连才名下银行存款21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景光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连才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景光华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景光华、张应佳共同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某某冲某-某某号某幢(房产证号为某某某房地证某某某某字第某某某某劳动模范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