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沈正楼与安红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正楼,安红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269号申请执行人沈正楼,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安红永,男,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原告沈正楼诉被告安红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正楼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安红永支付欠款人民币77,4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红永目前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