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周大民与杜惠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大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32号申请人周大民,男,194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周大民申请宣告杜惠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杜惠英,女,194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本市。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例、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杜惠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