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世金与蔡家琼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金,蔡家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805-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金,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太平镇。被执行人蔡家琼,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太平镇。张世金与蔡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蔡家琼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2000元给张世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因蔡家琼没有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91元。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8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