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刑初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男,汉族,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8月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5)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单某到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大润发超市门前停车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撬锁钥匙将被害人罗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五羊牌TDR519Z型电动车(车牌号:桂B×××××)车锁撬开后盗走。被告人单某将盗得的电动车推出停车场后,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发现并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单某处扣押了撬锁钥匙一把及上述被盗电动车一辆,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罗某。经估价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罗某的报案陈述材料,证人黄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04)南刑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单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单某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抵押的刑期12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健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