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与朱绍和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姚县森林公安局,朱绍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19号申请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被执行人朱绍和,男,1969年日生,小学文化,汉族,农民,住大姚县龙街镇鼠街村委会。关于申请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与被执行人朱绍和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大森公(2015)第1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绍和未交纳林业行政处罚罚款9890元和逾期加处罚款9890元,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审查后准予执行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对朱绍和作出的大森公(2015)第1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绍和自愿交清林业行政处罚罚款本金9890元;被执行人朱绍和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除逾期加处罚款9890元,该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确认全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大森公(2015)第1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立仁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