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开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需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包开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需云,绰号金三儿,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6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4月28日释放。2015年9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开检公诉刑诉[2015]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需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需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需云多次在稀土高新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其所租住的房屋,向李某某、杜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约0.3克。2、2015年8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需云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其所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杜某某、李某某等两人与其一起吸食毒品,三人共吸食毒品海洛因两小包,计0.06克。其中,张需云提供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计0.03克。3、2015年9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需云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其所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杜某某、李某某等两人与其一起吸食毒品,三人共吸食毒品海洛因两小包,计0.06克。这些毒品,均由张需云提供。2015年9月1日,被告人张需云和杜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现场查获疑似海洛因的物品0.24克。公安机关通过对三人进行吗啡类,甲基苯丙胺类尿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扣押物品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重记录、理化检验报告、证人李某某、杜某某的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两份和前科情况证明、犯罪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张需云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张需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需云对起诉书指控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无异,但是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需云多次在稀土高新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其所租住的房屋及附近,向李某某、杜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约0.3克。2、2015年8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需云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其所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杜某某、李某某等两人与其一起吸食毒品,三人共吸食毒品海洛因两小包,计0.06克。其中,张需云提供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计0.03克。3、2015年9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需云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其所租住的房屋内,提供并容留杜某某、李某某等两人与其一起吸食毒品,三人共吸食毒品海洛因两小包,计0.06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现场查获疑似海洛因的物品0.24克。公安机关通过对三人进行吗啡类,甲基苯丙胺类尿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一、关于贩卖毒品的事实1、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2015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张需云租住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房屋,我给了他100元,他给我1小包,一起吸食了。隔了五六天,去他家又买了80元1小包,一起吸食了。4月份的一天上午。在他家附近厕所旁,买了50元的1小包,在一个楼道里自己吸食了。5月4日下午,在他家巷子口,买了100元的,在一个楼道里自己吸食了。五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八点左右,我又在他家附近的巷子口买了90元的1小包,在一个楼道里自己吸食了。8月23日中午,我又在他家附近的巷子口买了70元的1小包,在一个楼道里自己吸食了。我买了6次,每次都是1小包,每包大概0.03克左右,杜某某和他也买过。2、证人杜某某的询问笔录:9月10日下午6点左右,在张需云租住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房屋,我给了他100元,他给我1小包,大约0.03克,一起吸食了。8月10日下午6点左右,在我家附近的小卖部,我给了他200元,他给我2小包,大约0.06克,一起吸食了。8月17日下午6点左右,在张需云租住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房屋,我给了他200元,他给我2小包,大约0.06克,一起吸食了。3、被告人张需云供述,次数差不多,我是给钱让李某某买的,我给李某某的回报是给他白吸,但是没有卖给他们。二、关于容留吸食毒品的事实1、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2015年8月30日下午4时左右,在张需云租住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房屋,我和杜某某、张需云一起吸食毒品,我的那包是张需云给的,杜某某是自己带的。2015年9月1日中午,在张需云租住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房屋,张需云拿出两小包,我们一起吸食了。2、证人杜某某的询问笔录:2015年8月30日下午4时左右,在张需云租住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房屋,我和李某某、张需云一起吸食毒品,我的是自己带的。2015年9月1日中午,在张需云租住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房屋,张需云拿出两小包,我们一起吸食。3、被告人张需云供述:2015年8月30日下午4时左右,在我租住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房屋,我和李某某、杜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杜某某是自己带的。2015年9月1日中午,在我租住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馨家园共青二队房屋,我拿出两小包,我们一起吸食。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2、公安机关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称重情况说明,证实在被告人张需云住处缴获的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重量0.24克;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需云的吸毒的事实,其尿液检测结果吗啡类,甲基苯丙胺类为阳性;4、公安扣押清单证实被扣押的毒品情况;5、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6、刑事判决书两份和前科情况证明、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及累犯情节。7、犯罪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实犯罪现场及犯罪人的情况。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需云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约0.3克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需云提供吸毒场所,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需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需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 波人民陪审员 李天合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乾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以后,管制仍需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