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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孟祥红与廖显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红,廖显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613号申请执行人孟祥红,男,汉族,1966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廖显武,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5,83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社保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到有替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本院又对其户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社区分别进行了走访,均未能找到其人,被执行人廖显武的女儿称廖显武与其妻感情不和常年外出,家人也无法与其联系。本院亦未能掌握其去向,未能与其取得联系。对于被执行人廖显武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的行为,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威慑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下落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