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龙龙、陈林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龙龙,陈林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特63号申请人黄龙龙,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申请人陈林强,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黄龙龙、陈林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12月31日经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第二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林强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黄龙龙医疗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人民币3,500元。二、2015年12月30日,因申请人陈林强与申请人黄龙龙朋友之间的债务问题,黄龙龙与陈林强发生纠纷,陈林强拿玻璃杯砸向黄龙龙面部,造成黄龙龙右眼眶外伤。上述第一项款项系申请人陈林强就本次纠纷对申请人黄龙龙进行的赔偿,今后申请人黄龙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纠纷提出其他要求。三、上述协议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龙龙与陈林强于2015年12月3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