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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潘义芳与港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义芳,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42-1号原告潘义芳,女,生于1960年4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义芳与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万元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业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