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940号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曹立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建芳、屈多朵,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72号。法定代表人:杨龙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90元,减半收取31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月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