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6401原告王小杰与被告夏青荣、张艳敏、张蕾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杰,夏青荣,张艳敏,张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6401号原告王小杰,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吴国杰,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青荣,女,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张艳敏,女,1978年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张蕾,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林东第四中学路西呼伦贝尔酒直销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杰与被告夏青荣、张艳敏、张蕾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减半收取46.875元,由原告王小杰负担。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