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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302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继伟、吕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继伟,吕文丽,陈平,陈海鹏,陈蕊,赵友兰,郭丹丹,陈晓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军,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和信用社。委托代理人聂莹,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继伟,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文丽,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平,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海鹏,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蕊,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友兰,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丹丹,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恒,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继伟、吕文丽、陈平、陈海鹏、陈蕊、赵友兰、郭丹丹、陈晓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0)鸡东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0980元,诉讼费4653元、执行费35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每月扣留了被执行人陈继伟、赵友兰、陈蕊、郭丹丹的工资6600元。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0980元,诉讼费4653元、执行费3515元。经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陈继伟、赵友兰、陈蕊、郭丹丹的工资共向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支付执行款240980元,诉讼费4653元、执行费35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408.0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0)鸡东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