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昌林与赵小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林,赵小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69号原告王昌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林,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勇,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王昌林诉被告赵小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赵小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林撤回对被告赵小勇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683元由原告王昌林负担。审判员  宋四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庆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