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庆刚与穆方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刚,穆方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67-1号原告刘庆刚。被告穆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刚与被告穆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穆方明银行存款120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