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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黎孝文与李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孝文,李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黎孝文,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胡刚,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霓,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孝文与被告李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孝文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孝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孝文撤回对被告李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黎孝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