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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京鲁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新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京鲁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新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1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鲁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7路151号,组织机构代码05491414-X。法定代表人李华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城守村,组织机构代码709257559。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鲁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鲁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22210000120010004047),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鲁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予以冻结(账号02221000012001000404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唯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