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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株洲某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株洲某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贺某某。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株洲某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某某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株洲某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宏独任审理,由代理书记员闫婷担任记录,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15日,原告贺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闫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