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长华、李明英、孙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华,李明英,孙立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刘长华,男,住平原县。被告:李明英,女,住平原县。被告:孙立海,男,住平原县。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长华、李明英、孙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孙立海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杜圣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卫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