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维绑架罪、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96号罪犯陈维,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6)温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维犯绑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维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罚金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罪犯陈维系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暴力犯,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维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