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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秦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2刑初16号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连国、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2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秦某酒后无证驾驶冀E×××××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常某)沿沙河市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翡翠路交叉口处时,与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的崔某驾驶的京P×××××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秦某、常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秦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47mg/100ml。另查明,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常某无事故责任。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秦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秦某已对崔某作出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郭某、常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邢台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发票、销售单、保险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醉酒后驾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秦某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士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佳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