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汪忠融与汪后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忠融,汪后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59号原告汪忠融,农民。委托代理人龚永东,马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后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忠融与被告汪后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忠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忠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忠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忠融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