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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汪忠融与汪后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忠融,汪后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59号原告汪忠融,农民。委托代理人龚永东,马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后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忠融与被告汪后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忠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忠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忠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忠融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