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东海与被执行人张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海,张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26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海,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红旗街**号楼。被执行人:张洪生,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建平县建平镇下湾子村。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东海与被执行人张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2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