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闫海玲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闫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664-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法定代表人王绍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闫海玲,女,1976年1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文化区29号楼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8197601057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招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闫海玲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