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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指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蒋庆师申请执行陈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庆师,陈念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指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蒋庆师,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陈念兴,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蒋庆师申请执行陈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河指执字第29号冻结的裁定,因被执行人陈念兴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念兴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