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连依与马荣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依,马荣团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68号原告马连依,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马荣团,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连依与被告马荣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