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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连依与马荣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依,马荣团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68号原告马连依,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马荣团,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连依与被告马荣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