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桂月供应站与东莞市伟竣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桂月供应站,东莞市伟竣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653号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桂月供应站,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丰盛工业城北侧1号。负责人刘常梯。委托代理人吕红飞,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伟竣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刁伟森。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桂月供应站诉被告东莞市伟竣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桂月供应站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要求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桂月供应站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2元,逾期交费本案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因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桂月供应站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笑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