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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8月7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梁某某,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原住忻州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雅琴审判员  宁彦华审判员  彭秀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丰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