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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治霖,陈沛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沛华,陈治霖,罗贤勇,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28号申请人陈沛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陈治霖,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罗贤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苍山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21866137-0。法定代表人杨凤鸣。申请人陈沛华、陈治霖、罗贤勇与被申请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