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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潘彩云与谢小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户籍地址:湖南省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