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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世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世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656号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龙华路278号世纪天成小区3-1号。委托代理人:缪志仙,公司员工。被告:徐世宏。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世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桑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