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7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柏莎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柏莎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752-2号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王路与三江路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费小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芝华,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柏莎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北工业园区安昌路。法定代表人朱智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柏莎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