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孟菊芳与诸暨市奥威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菊芳,诸暨市奥威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孟菊芳。被告:诸暨市奥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中兴社区慎叶自然村101号。法定代表人:杨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菊芳诉被告诸暨市奥威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菊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孟菊芳以被告付清工资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菊芳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方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