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灿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灿,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灿。委托代理人史亚新,广东德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国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永凤,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灿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灿又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灿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