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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边树怀申请执行訾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树怀,訾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边树怀,男,汉族被执行人訾海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訾海生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訾海生有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訾海生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韬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