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口市某某医院诉李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某某医院,李某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506号原告周口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院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某某医院诉被告李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某某医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某某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某某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周口市某某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刘国强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