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认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蔡某、王某等离婚纠纷、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认字第11号申请人蔡某。委托代理人李红俊,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蔡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台湾高等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准予蔡某与王某离婚的103年度家上字第93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蔡某以被申请人王某就相同事项已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该院已做出裁定为由申请撤回本次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蔡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蔡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蓉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