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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柳江县健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江县健鑫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柳江县健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洛满镇洛河村中段屯。法定代表人:覃少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振健,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洛满镇。法定代表人:封海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富鑫,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远骏,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再审人柳江县健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江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7日,申请再审人柳江县健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柳江县健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自愿与被申请人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柳江县健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柳江县健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德勇审判员  咸婷婷审判员  骆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