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9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高玉山与杨福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山,杨福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9604号原告高玉山。被告杨福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代表人李庆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彤,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高玉山与被告杨福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玉山、被告杨福营、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26日5时,张福斌驾驶由原告所有的冀J×××××、冀J×××××挂号北奔货车行驶至京津公路定福庄村口处,与被告杨福营驾驶的冀B×××××、冀B×××××挂号解放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福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福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21060.5元、评估费984元、拆解费1950元、事故作业费900元、营运损失费7221元,以上共计32115.5元;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杨福营辩称,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冀B×××××号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附加不计免赔;被告车辆及驾驶人在事发时应当具备年检资质,被告车辆与事故发生没有关联性,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如确有责任,应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评估费、拆解费及营运损失费系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请求法院核实挂车投保情况。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5时40分,张福斌驾驶冀J×××××、冀J×××××挂号北奔货车沿京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津公路定福庄村口处,与逆向停在事故地点被告杨福营驾驶的冀B×××××、冀B×××××挂号解放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福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福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委托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评估结论书,认定冀J×××××号车辆损失为65535元,原告车辆经天津市武清区润恒汽车修理厂维修,支出维修费65535元,原告主张上述车损并提供相关发票;原告主张事故作业费3000元、拆解费6500元、评估费3280元,均提供相关发票证实;原告主张按天津市交通运输业收入标准要求赔偿车辆营运损失费7221元,为此提供天津市武清区润恒汽车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时间证明,称事故车辆冀J×××××号修理时间为30天。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认为,其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且车损费、评估费数额过高,请法庭酌定;原告应当提供车辆维修明细,评估费、拆解费、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应当扣除残值;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行驶证复印件,其行驶证车主为高文,需确认被告杨福营与行驶证车主的关系。此次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福斌驾车未保安全,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福营违章停车,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张福斌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号登记在案外人沧县广诚汽车运输队名下,原告系该车辆实际车主,其提供车辆挂靠协议予以证明;被告杨福营所驾事故车辆冀B×××××号车辆系被告杨福营于2014年11月3日从案外人高文处购买,被告杨福营提供车辆买卖协议予以证明,该车辆登记在高文名下,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该车辆由被告杨福营在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险,挂车冀B×××××挂号未投保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福斌负事故主要责任,杨福营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的异议未举证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杨福营驾驶自己实际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杨福营本人承担,以30%的比例为宜,原告对本次事故中自身损失的产生具有一定过错,以自担70%民事责任为宜。事故车辆冀B×××××号在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比例赔偿。原告的车损65535元,有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书及维修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对此数额予以确认,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认为评估结论未扣除残值且无维修明细,但其未能提交足以否定该评估结论及维修费发票的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告支出的事故作业费3000元,属于合理支出,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支出的评估费3280元、拆解费6500元属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依法由保险人赔偿;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费7221元,未提供事故车辆营运资格证据及维修方资质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本案未能调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的车辆损失65535元、事故作业费3000元、评估费3280元、拆解费6500元,共计7831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7631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2894.5元(76315元×30%)。以上合计2489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汇至本院账户,户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注明案号承办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杨福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祥附引用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