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兰诉被告吴清波、杨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吴清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215号原告王秀兰,个体工商户。被告吴清波,1971年10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诉被告吴清波、杨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彦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兰撤回对被告杨彦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彦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润泽